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 第九十五条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依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九十四条 目录 第九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