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 第九十四条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被引用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九十三条 目录 第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