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 第九十条
第九十条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未履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评估职责或者伪造监测、检测、评估结果的;
发生动物疫情时未及时进行诊断、调查的;
接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报告后,未及时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措施、上报的;
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未履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评估职责或者伪造监测、检测、评估结果的;
发生动物疫情时未及时进行诊断、调查的;
接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报告后,未及时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措施、上报的;
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