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 第八十九条

第八十九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

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

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违法收取费用的;

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