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 第七十六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五条 目录 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