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 第六十七条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七条 对从事动物疫病预防、检疫、监督检查、现场处理疫情以及在工作中接触动物疫病病原体的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