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 第六章 动物诊疗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 第五十一条 第六章 动物诊疗 第五十一条 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