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

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

有完善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