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