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八条 种用、乳用动物和宠物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种用、乳用动物应当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定期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