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 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