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 第七十二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瞒报、谎报、迟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一条 目录 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