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 第六章 动物诊疗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 第五十五条 第六章 动物诊疗 第五十五条 经注册的执业兽医,方可从事动物诊疗、开具兽药处方等活动。但是,本法第五十七条对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执业兽医、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