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 第三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第二十六条 为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依法设立的现有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必要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性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