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 第三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第二十四条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动物疫病预防计划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