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 第三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第二十二条 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