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八条 禁止经营下列动物、动物产品: 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疫区内易感染的; 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染疫的; 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第十七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