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 四十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 四十六、 四十六、 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四十五、 目录 四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