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 十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 十四、 十四、 将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 十三、 目录 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