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 十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 十三、 十三、 将刑法第七十六条修改为:“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 十二、 目录 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