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 三十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 三十九、 三十九、 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修改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三十八、 目录 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