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 二十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 二十四、 二十四、 将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第二百八十三条 二十三、 目录 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