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1年)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1年) 五、 五、 将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四、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