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 第五十八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八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