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2年) 第二编 分则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四百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2年) 第四百三十七条 第二编 分则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四百三十七条 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六条 目录 第四百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