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1年12月)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1年12月) 第五十六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