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1年12月)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