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9年) 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9年) 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四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