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9年) 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9年) 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二十三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