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五节 缓刑 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 第七十条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五节 缓刑 第七十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如果没有再犯新罪,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如果再犯新罪,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六十九条 目录 第六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