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五节 缓刑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 第六十八条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五节 缓刑 第六十八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目录 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