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二节 累犯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 第六十一条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二节 累犯 第六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三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二节 目录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