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 第三节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三节 拘役 第三十七条 拘役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三十八条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第三十九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