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 第一节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第二十七条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二十八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第二十九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第三十条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第三十一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分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二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分,但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 第三章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