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 第一百六十一条

第一百六十一条 依法被逮捕、关押的犯罪分子脱逃的,除按其原犯罪行判处或者按其原判刑期执行外,加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暴力、威胁方法犯前款罪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