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 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 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严禁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违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目录 第一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