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 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 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 第一百一十八条 以走私、投机倒把为常业的,走私、投机倒把数额巨大的或者走私、投机倒把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一百一十七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