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二条 以反革命为目的,进行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其他罪恶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煽动群众抗拒、破坏国家法律、法令实施的;

以反革命标语、传单或者其他方法宣传煽动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的和社会主义制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