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 第二编 分则 第一章 反革命罪 第九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 第九十五条 第二编 分则 第一章 反革命罪 第九十五条 持械聚众叛乱的首要分子或者其他罪恶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九十四条 目录 第九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