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 第二编 分则 第一章 反革命罪 第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 第九十四条 第二编 分则 第一章 反革命罪 第九十四条 投敌叛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或者率众投敌叛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率领武装部队、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九十三条 目录 第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