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 第八十二条

第八十二条 本法所说的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

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或者使用的自留地、自留畜、自留树等生产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