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 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 第六十七条 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条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