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证据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 第五十七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证据 第五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