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证据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 第五十六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证据 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被引用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一十条 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