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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
  3.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4. 第二章 侦查
  5. 第五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 第五节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二章 侦查

第五节 搜查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第一百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 第一百三十八条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第一百四十条 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第一百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一百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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