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二章 侦查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 第一百三十五条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二章 侦查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侦查实验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或者盖章。 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四条 目录 第五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