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 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五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