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 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 第七十五条 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五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四条 目录 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