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 第四十条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四十条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