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九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2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7.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