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 第三编 审判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 第二百二十八条 第三编 审判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二十八条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上诉、抗诉。 第二百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百二十九条